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二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2-05-30 18:06: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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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二篇)(范文推荐)

 

 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心得体会(二篇)

  篇一

 近日,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生态环境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14 个部门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 就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任务分工、 工作程序、 保障机制等作出安排,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 规范化、 科学化运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的具体体现。

 不过, 在过去一段时间内, 由于索赔主体不明确、 评估规范不健全等原因, 一些污染事件中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未得到足额赔偿和及时修复, 以致出现“企业污染、 群众受害、 政府买单” 局面。

 这种局面不仅违背社会公平、 加重政府负担, 也让相关法律法规无法有效发挥出应有的惩戒、 威慑作用。

 为破解这一困局, 2015 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文件, 在吉林等 7 个省(市)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此后, 经过两年试点探索, 这一制度在全国全面试行。

 2021 年实施的民法典, 明确规

 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将改革成果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公开资料显示, 截至 2021 年 11 月 , 全国共办理 7600 余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涉及赔偿金额超过 90 亿元。

 这些案件的办理, 不仅推动治理和修复了一批受损生态环境, 也向全社会传递“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的明确信号, 发挥了很好的警示震慑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探索, 为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好发挥作用,此次《规定》 聚焦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并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如为了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赔多少” “怎么赔” , 《规定》细致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赔偿修复方式。

 同时, 由于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比较复杂, 且生态环境修复涉及诸多专业技术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案件办理中的损害鉴定评估问题, 提高鉴定评估科学性和规范性, 《规定》 就损害调查、 鉴定评估、 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机构管理等重点工作环节作出细致安排, 并提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

 这些都对合理确定生态损害赔偿金额、 科学确定损害赔偿方式具有积极意义, 也能够让全社会真切认识到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

 此外, 《规定》 还强化了地方党政责任, 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工作联动机制, 这些都有助于让制度长出“牙齿” , 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建设良好生态环

 境, 需要全社会牢固树立起“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理念, 也需要各行业各领域培养“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的法治意识, 更需要严格的制度、 严密的法治作为坚实保障。

 期待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见效, 早日建成青山常在、 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

  篇二

 近日, 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法、 最高检和科技部、 公安部等 11 个相关部门共 14 家单位印发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 这是破解“企业污染、 群众受害、 政府买单” 的有效手段, 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印发, 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公布, 再到民法典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其中; 从 2015 年在吉林等 7 个省市开展试点, 到 2018 年起在全国施行生态环境损害补偿制度, 再到 2020 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 我国已在全国范

 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全面完成了阶段性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 依靠法治。

 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 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规定》 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 规范赔偿工作程序上提出具体要求, 既要让制度长出牙齿, 更加管用好用, 又要实现露头就打、 违法必究。

 与此同时, 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一方面, 加大宣传力度,加大以案释法力度, 推动全民不仅要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的生态理念, 还要有“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 的法治意识, 为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 加强督察考核,对工作开展缓慢、 案件办理推进不力的, 进行重点督办。

 真正做到宣传教育与严格惩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我们也要看到, 近年来, 我国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 还存在着责任落实不到位、 部门联动不足、 程序规则有待规范等问题, 归根结底是与制度不严格、 执行不到位、 处罚不得力等有关。

 因此, 《规定》 聚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提出了省级、 市地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等一系列具体工作程

 序和保障机制。

 这既立足当下, 又放眼长远; 这既可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优化制度建设,又能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

 这是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 规范化、 科学化运行必要之举, 对于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影响, 提升生态文明水平, 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发展和创新都具有实质意义和深远影响。

 人不负青山, 青山定不负人。建设美丽中国, 每个人都是行动者。当我们用最严密的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以久久为功的韧劲和决心, 扎实推进,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天更蓝、 山更绿、 水更清的美丽中国一定会让我们收获感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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