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为切实做好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实施办法》)、《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条例》)、《县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差额、平等竞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真正把奉公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作风民主、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热心为村(居)民服务的人员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全省丘区经济文化强县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换届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换届选举的正确方向,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大力提倡通过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主任,主持换届选举工作。对村党组织书记竞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配备好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待村党组织书记被提名为候选人后,由副主任主持好选举工作。
(二)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透明、阳光是民主得以生存的养料。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要把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作为根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度、公信度。
(三)严格依法选举。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严格执行换届纪律。深刻汲取辽宁、衡阳、南充等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典型案例的教训,把严明纪律贯穿整个选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换届选举纪律,着力防止和打击请客送礼或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按规定路线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投票间、抢夺或毁坏选票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落实“九个严禁、六个坚决查处”,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坚决守住“不出事”的底线。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认真学习我省新修订(正)的《村组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条例》,切实执行登记参选、委托投票、查处不正当选举行为以及村务监督、村民小组自治、村规民约、村干部履职等方面的新的规定,依法换届选举和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
(四)搞好统筹协调。搞好统筹协调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方法。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通常是城乡基层矛盾的集中反映期,各乡镇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把党的领导、群众意愿和法律规定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好各方面诉求。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为圆满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提供法律、经费和专业知识等方面的保障。
三、选举方式和候选人条件
(一)选举方式
村(居)民委员会全部实行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要依据《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市关于第十一届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指导意见》等进行,要根据本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文化认同,科学合理地设计调查、宣传、通知、登记、开会、投票等环节,提高征集民意、集中民意、体现民意的有效性。
(二)候选人条件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关于依法产生候选人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基本条件应包括: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3.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
4.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5.本人主动依法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6.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正在受到侦查、起诉、审判而被羁押,或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2.有涉毒案底、参加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利用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村(社区)正常工作的;
3.煽动、组织群众非法集体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4.担任村(社区)干部或村(居)民小组干部期间,因长期不实行村(居)务公开和组务公开、侵占集体土地和资金及个人工作重大失职等原因,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5.违反村(社区)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审计发现有经济责任问题的;
6.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上届任期中,有2年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7.其他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认为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各村(社区)要深入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候选人资格条件内化为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共识,并通过民主程序将这些条件写入各村(社区)选举办法,固化为有约束力的规则条款。
四、实施步骤
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工作结束后开始实施,至2021年X月底结束,换届选举日定于2021年X月13日。
(一)准备阶段
20XX年X月8日起至20XX年X月31日为选举准备阶段。
1.成立选举机构。成立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镇党委书记作为换届选举“直接责任人”,要亲自担任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负责人。要安排素质好、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分片包干,定点联系、责任到人,加强换届选举的具体指导工作。要制定换届工作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搞好调查摸底。镇政府要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置意见箱等方式,切实做好选举前期的调查摸底工作。既要掌握本辖区现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及“农民工”数量、比例、联络方式及参选方式等情况,又要摸清各村(社区)的具体情况,掌握村(社区)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以及宗族、宗派、宗教等情况,分析可能影响换届选举的因素,排查出换届选举难点村(社区)、重点村(社区)名单。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重点村以及城乡结合部、撤村建居、外来人口聚集区、新建住宅区等重点社区,要深入分析影响换届选举的主要因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
3.做好村级财务审计。
由镇财政工作办牵头组织,在县级农业、财政、审计部门指导下对村(社区)财务收支等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结果要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抓好宣传培训。针对干部、选民、社会公众等不同对象,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把选什么样的人、不宜选什么样的人、换届选举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向群众讲清楚。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严格新闻宣传纪律,严防不实炒作,营造换届选举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选举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务必使每位工作人员吃透选举政策、熟悉选举程序、把握选举关键。
(二)实施阶段
2021年X月1日至2021年X月23日为选举实施阶段。
1.民主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提倡按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主任,主持换届选举工作。对村党组织书记竞职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在组建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配备好组织放心、群众认可的党员骨干担任副主任。待村党组织书记被提名为候选人后,由副主任主持好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产生后要及时向村(居)民公布,并报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2.制定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经民主推选产生后,要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村(社区)的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明确选举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选民资格、候选人条件和提名程序、投票方式及会场设置、委托投票、另选和补选以及回避原则等作出符合本村(社区)实际的具体规定,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依法开展选民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民委员会在选举前,要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村民。
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村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的,要尽可能动员回家参选。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村民公认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残疾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参照村民委员会方式进行登记。要在辖区内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尽可能多的设立选民登记站,在要求居民主动登记的同时加强小区、市场等人员集中区域的宣传工作,依托驻区单位、物管企业等开展上门登记和动员工作。
经审核确认后的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2021年2月21日前)予以公布。对于名单初登、补登和公布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要采取民主方式灵活解决,尊重和保护每一名具备选民资格村(居)民的民主权利。
选民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确认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登记、审核和公布,做到不漏、不错、不重复登记。
4.提名候选人。第X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设置3人(其中:主任1人;
副主任、委员共2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设置5人(其中:主任1人;
副主任、委员共4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实行差额选举,其中: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差额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差额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以单独或者联名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村(居)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按提名人数最多的一项进行确定。要确保候选人中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初步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即2021年X月26日前)按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被提名的候选人即为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组法实施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委会选举条例》中对于确保妇女成员当选也作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要充分考虑到多次组织召开选举大会的困难性,确定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可以适当增加名额,保证妇女正式候选人不少于2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即2021年X月8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要在投票选举前,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居)民提出的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按原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后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5.召开选举大会,投票选举(2021年X月13日)。
投票选举是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关键环节,各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
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在投票选举前应做好参加选举的人数核实、委托投票情况核实并公布、准备票箱和套印选票、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等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要在选举日的5日前(即2021年X月8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要进一步做好选民的思想发动工作,使选民懂得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确保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到法定人数。
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主会场或中心会场,会场的选择要做好晴天和雨天的两手准备。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社区)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投票站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村,经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设置流动票箱作为补充投票形式,但仅限行动不便、又不能委托他人投票的选民使用。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名单不得事先确定。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在投票结束后都要当场密封票箱,在3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集中到主会场或中心会场公开唱票、计票、监票。
选举会场或中心会场要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领票、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社区)本届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一般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为领票、投票。每一村(居)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禁止现场委托投票。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不能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记票人和唱票人。选举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选举时要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居)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
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两名以上监票人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居)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人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人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选人是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主任或副主任当选不是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
(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
投票结束后,要立即当众开箱清票,当场宣布选举是否有效,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将选票封存后,移交镇人民政府存档。选举结果要及时报镇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6.工作交接(X月23日前)。原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居民选举领导小组)主持,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对交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7.推选村(居)务监督委员会(X月23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应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其成员在村(居)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8.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小组长(X月23日前)。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结束后10日内组织推选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小组长的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居)民、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有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热心为村(居)民服务,能带领群众勤劳致富。村(居)民小组组长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组长推选产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9.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X月23日前)。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结束后10内组织推选村(居)民代表。推选的村(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群众性和广泛性,尤其是要按照《村组法实施办法》“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规定注重妇女村民代表的推选。村(居)民代表应当是本村(居)本届选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居)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30人。村(居)民代表推选产生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居)民发布公告,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0.健全内设机构(X月23日前)。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开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下属委员会。人数较少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总结收尾
2021年X月25日前为总结收尾阶段。
换届选举结束后,要做好选举资料归档工作,对本届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为今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积累经验;
要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熟的同志做好换届选举数据统计工作,把确保数据真实作为统计工作的中心环节,从每一个村(社区)的具体填报抓起,核实每一项数据,确保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类选举数据统计报表。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良性运行,进一步促进村(居)民自治和村(社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村(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和广泛的民主实践活动,是基层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分片包干,分阶段认真做好各项选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确保镇第X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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