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镇第XX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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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镇第XX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XX年,全镇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依法应进行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切实做好全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村(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20〕2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高质量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全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关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贯穿换届工作始终,规范换届程序,严肃换届纪律,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序推进村(居)民委员会换届,确保选出素质好、结构优、功能强的村(居)民委员会班子,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与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将党的领导贯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

2.充分体现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3.能挑必挑、应挑尽挑的原则。提倡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居)党组织书记“一肩挑”、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一肩挑”比例要实现稳中有升。

4.同步推进,按时全面完成的原则。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段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至2021年2月10日前全面完成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5.选齐职数,配强班子的原则。根据村(社区)常住人口和所辖区域面积大小,按照精干高效、利于工作的原则,合理设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通过选举,使村委会组成人员达到法律规定的XX人,居委会组成人员达到XX人。

6.妇女职位专职专选的原则。实行妇女专职专选,正式候选人以及村委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村民代表中女性代表应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工作目标

切实做好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提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村(居)民委员会整体功能和凝聚力得到增强,基层民主不断发展,村(居)务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目标。

二、候选人条件

(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1.符合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规定,已登记参加本届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4.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5.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1.政治觉悟不高,“四个意识”不牢,“四个自信”不强,“两个维护”不够自觉,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法治意识淡薄,存在严重失信情形的;

3.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霸等问题的;

4.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调查的;

5.参加或组织非法宗教活动,当两面人、“骑墙派”的;

6.不担当不作为,缺乏斗争精神,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7.损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群众意见反映较大的;

8.以贿赂、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

9.其他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情形的。

(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社区)情况,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20年12月1日开始,2021年2月10日结束,集中选举日为2021年1月31日。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分为选举准备、全面实施、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选举准备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5日)

1.成立换届选举机构。成立XX市安居区XX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负责全镇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具体负责指导换届选举。

2.搞好调查摸底。镇社会事务办要指导村(社区)围绕换届选举工作,摸清村(社区)人口、组织建设等基本情况;
摸清群众对换届选举的看法、期待和意见建议;
摸清可能出现拉票贿选、以各种手段妨碍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家族和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利用换届之机私分公款或擅自处理集体资产的村(社区)情况。针对调查摸底情况,要深入分析影响选举的各种因素,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对选情复杂的村(社区),要列出清单,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预案,做到一村(社区)一案,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3.部署选举工作。各村(社区)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和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安排落实本辖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及时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部署本辖区的换届选举工作。

4.开展宣传培训。1)抓好宣传。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和村务公开栏、横幅、标语板报、明白卡、宣传车、手机微信、QQ群、党员远程教育站点和农民夜校等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两法两办法一条例”,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目的和步骤;
省、市、区关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条件,以及换届选举的有关要求,为选好人、用好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教育选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2)搞好培训。20
XX12月20日前镇要完成对镇(村)干部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所有参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政策、法规和选举的时间、程序、方法、步骤,为依法组织选举工作打好基础。(3)开好动员会。20XX12月15日前,要召开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并开展工作。

5.开展离任审计。换届选举开始前,由审计局指导,镇牵头,组织做好村(社区)干部任期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提供支持。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村(社区)集体财务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进行全面审计,并在选举前将审计结果向全体村(居)民公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因未落实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而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2月10日)

1.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民主推选产生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其负责主持选举工作。其中要通过民主程序将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选举委员会主任作为“一肩挑”人选后,由未作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副主任依法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确定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即失去其在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中的任职资格,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上次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法及时进行重新推选或补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居)选举工作的权利,也不得以委托的名义变相由其他组织或个人主持本村的选举大会。

2.制定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村(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本村(社区)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工作方案要具体规定本村(社区)的选民资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名额、候选人资格、候选人提名办法、候选人竞争演讲办法、投票站设置办法、委托投票办法、提名大会及选举大会投票办法、另行选举办法以及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选举办法要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3.公布选举日和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日。全区统一集中选举日(2021年1月31日)。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各村(社区)公布选举日和选民登记日为2021年1月7日。

4.依法开展选民登记。根据我镇统筹城乡发展、户籍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多等新情况,要加强宣传动员,使选民了解选举的政策和要求,激发有序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保证选民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以下人员应当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社区)并且在本村(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村(社区),不在本村(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3)户籍不在本村(社区),在本村(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经本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

选民登记做到不错、不漏、不重,要做到登记造册,第一次登记要做到“四登”“四不登”。“四登”是指同时具备本村(社区)户口、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具有表达自己意志及行使选举权利的行为能力四个条件的村民,方可被登记为选民。“四不登”是指凡具备患有精神病、经医院证明和家长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
无法表达意志的呆傻人员;
村办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临时雇佣的非本村的人员;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四种情况之一者,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予登记。换届选举时要进行“四增”“四减”。“四增”是指在选举登记中应增加的四种人员:补登新增年满十八周岁的村(居)民;
新迁入本村(社区)的选民;
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住进本村(社区)的选民;
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四减”是指从上次登记的选民名册中减去以下四种人员:迁出本村(社区)的选民;
因婚姻、家庭等关系不居住在本村(社区)已迁出的选民;
死亡的选民;
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居)民。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居)民自治、民主的原则,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计算选民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2021年1月31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

5.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即2021年1月11日前)公布。因故推迟选举超过30日的,应当对选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村(居)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诉人。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提交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选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6.做好候选人提名工作。在候选人提名时,要积极引导选民把坚持候选人资格条件与维护自身民主权利有机统一起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候选人条件进行提名。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日前(即2021年1月16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即2021年1月26日前)公布,其中社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日前(即2021年1月28日前)公布。若正式候选人情况有变动,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2021年1月28日前公布,其中社区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在2021年1月30日前公布。在选民登记完成之后、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把区、镇两级对候选人的基本要求,以公告形式向村(居)民公布。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农民合作组织带头人、家庭农场主、退役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干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积极参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每个镇要有一定比例的大学生村干部作为村(社区)主任人选。支持到社区就业的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退役军人和退休党员干部、群团组织负责人积极参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各村(社区)要积极引导选民把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居)民提名为候选人,尤其要将村(社区)妇联主席等妇女骨干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资格条件,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和人民群众意愿作出具体规定。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当明确候选人的具体条件和审查程序,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党委政府的指导意见通过村(居)民民主决策的形式转变为广大群众的意志。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要切实做好候选人或者竞选人的资格审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或者作为竞选人。提名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预选。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1名妇女候选人,多民族居住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候选人。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要实行女性成员“专职专选”,确保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女性成员,同时要注意逐步提高女性正职及委员比例。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张榜公布,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书面说明。

7.规范选举投票工作。各指导组要深入到各村(社区)现场指导,精心组织选举大会,切实维护好选举大会现场秩序。选举会场必须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全镇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全面实行直接选举。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从以下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进行:

1)召开选举大会,全体选民集中投票;

2)设立中心选举会场,根据实际设立分会场;

3)设立投票站,选民在投票站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每个投票站必须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

为提高选民的参选率,选举前要尽可能通知每一个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组织选民到选举大会现场参加投票,确保选举大会符合法定人数,本村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二是认真做好选票的讲解、发放工作,并耐心解答选民的疑问,减少废票,提高选举成功率;
三是严格控制委托票的数量。选民因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领票、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本届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领票、投票。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领票、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四是选举会场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证选民不受干扰地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填写选票;
五是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等要在选举大会上推选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成为选举大会的工作人员;
六是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

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方式、投票形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地址、选举日投票时间,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8.宣布选举结果。投票结束后,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主会场当众验证开箱,公开唱票、计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签章,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要张榜公布,并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报镇政府和镇社会事务办备案。

采取自荐竞选选举方式,未能选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应当以未当选人员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按照有正式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另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半数以上的选票为当选,但在候选人中仍有未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时,以得票多者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因村(居)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而造成选举无效的,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宣布选举无效并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宣布选举无效并重新组织选举。具体时间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另行确定,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9.做好新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交接。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之后,及时向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要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上届村(居)民委员会在10日内向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工作档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离任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班子工作。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10.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开村(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妇委会、共青团、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民政事务、群众文化等下属委员会。人数较少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11.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中推选产生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村(社区)党组织纪检委员(纪委书记)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村(社区)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应及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或列席村(社区)“两委”会,确保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12.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代表应当是本村(社区)本届选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居)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20人。注重提高村(居)民代表中共党员的比例,妇女村(居)民代表应达三分之一以上。推选产生的新一届村(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3.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居)民小组组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10日内,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村(居)民小组组长,提倡将党小组组长依法推选为村(居)民小组组长。

(三)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23日)

1.建章立制。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镇党委、政府要指导新一届村(居)民委会结合本村(社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届村(社区)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公开、村(社区)干部定期述职和民主评议、档案管理等制度。

2.总结验收。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要采取村(居)民委员会自查、镇普查、区选举指导小组办公室至少随机抽查3个村(社区)等形式检查验收;
有村(居)民举报和村(居)民来信来访的镇、村(社区)应作为检查验收的重点。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选举前组织对中、省、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对选举工作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2)宣传发动和对选民充分教育,村民参选率达到80%以上;
(3)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推选产生;
(4)所有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按时进行换届,选举合法有效。(5)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长由村(居)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
(6)依法建立健全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决策制度,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居)务公开、民主理财、民主评议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7)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8)各种选举资料整理立卷并归档;
(9)镇督促指导及时、有力,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各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于2021年2月23日前报送镇社会事务办。对在第十一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换届选举工作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全力抓好;
要把村(社区)党组织换届、精准脱贫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村书记要认真履行
“直接责任人”职责。村(社区)党组织要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镇指导组要明确分工,具体负责指导所辖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并选派得力干部精心组织实施。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任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

各指导组要加强指导、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宣传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增强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形成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按照《
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和中办发〔20XX20号规定,根据第十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农业农村、审计部门要在换届选举前指导做好有关村级财务审计及村(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公安、司法、政法、妇联等部门及法院、检察院,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中相关业务的指导与监督,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换届纪律

坚持把正风肃纪贯穿换届全过程,严明纪律、严格监督、严厉查处,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以XX破坏选举案、XX拉票贿选案和XX拉票贿选案为镜鉴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候选人和选举工作人员绷紧换届纪律这根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邀请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担任选举监督员,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把查处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作为保障换届选举重点来抓,从严从重打击拉票贿选、干扰破坏选举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造成拉票贿选严重、换届风气不正、监督查处不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严肃追究村(居)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责任,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四)做好后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要高度重视选举中的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耐心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确保全镇社会稳定。要及时兑现村(社区)干部的基本报酬,关心爱护离任村(社区)干部,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解决好正常离任干部的离任补贴和养老保险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班子的工作。推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上岗承诺制,建立健全不合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退出机制。抓好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上岗培训和思想作风能力素质建设,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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