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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XXXX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期XX精神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深入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应通过专题讲座、形势任务宣讲、个别谈心交流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党的启蒙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在政治上成长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向本人所在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其中,设班组党支部的,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转交给党总支。车间级党(总)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在党支部电子台帐入党申请人员名册上。
第六条党(总)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党支部书记或指派其他支委成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谈话情况进行整理,形成书面记录。
第七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经支委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通过一定形式公布后,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其中班组党支部研究决定的,必须由车间级党总支书记亲自组织会议(下同),并经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审议。
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注意事项:
(一)应从提出入党申请半年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入党申请人中确定。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
(二)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召开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讨论确定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车间级党(总)支部审议。
(三)群团组织推优,由车间分工会、团(总)支部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人选,报单位工会、团委备案后,再由车间级党(总)支部审议。
单位党委接到车间级党(总)支部报送的入党积极分子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查,重点审查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在征求单位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意见后研究提出意见,并将备案意见及时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的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应先同车间级党(总)支部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第八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汇报。
(四)每季度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培养联系人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
第九条党支部或党小组应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期XX精神和XX精神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鉴定,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季度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一次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各单位党委应全面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每年至少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应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使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基本保持10:6:1比例。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支部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
(二)召开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民主推荐人选,以书面形式报车间级党(总)支部。
(三)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以书面形式报单位党委备案。
(四)单位党委进行认真审查,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年度拟发展计划及顺次,报X党委组织部协审。
(五)X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单位年度拟发展计划,综合考虑党员分布、队伍结构和发展重点等情况,编制并下达全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六)各单位党委根据X党委下达的发展计划,确定最终发展人选。
第十四条最终发展对象人选确定后,单位党委应在一周内组织公示。公示范围为本单位,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当天不计入公示期。公示期满后,单位党委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告知本人及其所在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由单位党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结论和处理。公示材料、群众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资料,由单位党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车间级党(总)支部在征求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意见的基础上,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凡函调能解决的,可不派人外出调查。以函调方式进行政治审查的,由车间级党(总)支部负责向单位党委提供函调对象的基本情况。由单位党委向函调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以外调方式进行政治审查的,由车间级党(总)支部到单位党委开具介绍信,指派正式党员前往外调对象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了解情况,索取调查证明材料。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发展对象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X党委每年对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发展对象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X党委组织部编写的《入党培训教材》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接收为预备党员。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并经X党委组织部同意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采取座谈交流的方式,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形成情况报告。设班组党支部的,一般在本班组党支部范围内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设党小组的,发展对象所在党小组应听取所在党小组党员和群众意见,并向支委会提出书面意见;
也可在本车间范围内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车间级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在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方式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是否具备入党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形成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后,与本人入党材料一并报单位党委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材料;
政治审查材料及结论性报告;
参加脱产集中培训情况;
其他需要单位党委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条单位党委接到预审材料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预审。预审的主要程序是:
(一)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必要时还应查阅本人档案。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补报。
(二)审阅材料时发现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应听取发展对象所在车间、班组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
实。
(三)根据发展对象实际情况,征求本单位纪委、综治、信访等部门的意见。
(四)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入党材料等进行认真分析,向车间级党(总)支部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发展对象经单位党委预审合格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会。
采取轮乘制、倒班制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一次性集中开会的党支部,经请示单位党委同意后,可分次召开支部大会,但每次参会的正式党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报告接收发展对象入党的党小组意见。
(四)介绍对发展对象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五)宣读支委会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意见。
(六)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七)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八)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单位党委审批。其中班组党支部讨论的需经车间党总支审核后,由车间级党总支负责上报单位党委。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表决结果;
通过决议的日期;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接收预备党员应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党委(党工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党委书记或专职党委副书记担任本单位兼职组织员,在单位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兼职组织员要与本人谈话,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前,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的入党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谈话结束后,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与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谈话时,应逐个进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党委应在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后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研究并办理预备党员审批手续。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应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车间级党(总)支部,同时发放《预备党员考察表》;
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遇特殊情况,单位党委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总)支部应为其重新办理入党手续,预备期自重新召开的支部大会之日算起。
第二十八条单位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接收预备党员情况报X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党委审批情况、预备期起止时间等。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经单位党委审批后,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编入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审批后,单位党委或车间级党(总)支部应及时组织其进行入党宣誓。
第三十一条班组党支部或党小组应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实践锻炼等方式,车间级党(总)支部应通过听取本人季度汇报、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在每季度末分别作出鉴定。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为一年。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未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的,党支部应及时提醒。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第三十三条接到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后,党支部应进一步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形成情况报告。同时,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形成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意见,连同本人入党有关材料一并报单位党委审查。其中班组党支部讨论的需报车间党总支审核,由车间级党总支报单位党委审查。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单位党委应对车间级党(总)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及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和范围与发展对象公示相同。
第三十五条公示期满后,单位党委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并在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事宜。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思想、工作情况。
(二)报告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小组意见。
(三)介绍对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四)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六)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七)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六条支部大会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单位党委审批。其中班组党支部讨论的需经车间级党总支审议后,由车间级党总支负责上报单位党委。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单位党委审批。
第三十七条单位党委应在支部大会做出决议后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转正事宜。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车间级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同本人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审批结果。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并转交有关材料。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单位党委应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X党委组织部批准后,不予承认。新转入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单位党委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有人事档案的,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单位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其他入党材料由所在单位党委长期保存。
预备党员转正后,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将所有入党有关材料存入党员档案,由所在单位党委长期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条各级党组织应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党委应自觉负起领导责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及时向上报告、向下通报。同时,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定期研究和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亲自上手抓。
X党委组织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抓总的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坚持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推动发展党员工作健康发展。
基层党(总)支部应自觉负起主体责任,做好日常工作,确保每名新发展党员质量。
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应自觉负起直接责任,确保培养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认真制定并严格落实发展计划,积极稳妥地调控发展党员数量,使党员队伍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X党委组织部应定期对发展党员计划兑现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形成过程控制机制,防止超计划盲目发展。
第四十二条各级组织员应充分发挥专职专干优势,切实发挥在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计划中的协调作用,在坚持党员标准和履行入党手续上的把关作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督促指导作用,并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利用各种时机,对兼职组织员、各单位党委组织助理员和党支部书记进行发展党员业务培训。
(二)合理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三)每年组织力量对列入计划的发展对象入党资料进行审核。
(四)每年组织对列入计划的发展对象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并亲自授课。
(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做好发展党员有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分析。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党委应认真落实“在岗即聘用、离岗即解聘”工作要求,督促兼职组织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确保真正发挥作用。
(一)按照X党委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指导和督促党(总)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审查发展对象培养程序是否规范,发展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三)代表党组织与发展对象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思想素质等,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再教育,并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切实把好质量关。
(四)加强本单位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及党员队伍状况、党员教育管理等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统一使用中央组织部规定样式,X党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应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应重点检查督导,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X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